新華社電 記者12日從教育部獲悉,教育部近日頒布《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》,將于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。《辦法》共6章44條,對校外培訓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、管轄和適用對象,違法行為和法律責任,處罰程序和執(zhí)行,執(zhí)法監(jiān)督等作出規(guī)定。
辦法明確,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面向社會招收3周歲以上學齡前兒童、中小學生,違法開展校外培訓,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,適用本辦法。
辦法規(guī)定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(jīng)審批開展校外培訓,同時符合線下培訓有專門的培訓場所或線上培訓有特定的網(wǎng)站或者應用程序、有2名以上培訓從業(yè)人員、有相應的組織機構和分工的,即構成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。
辦法明確了擅自有償開展學科類隱形變異培訓的情形,列舉了“轉線上”“轉地下”“換馬甲”等3種隱形變異行為及兜底條款,規(guī)定了警告直至10萬元以下罰款的法律責任。辦法還提出,對中小學在職教師擅自有償開展學科類培訓的行為,依法從重處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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